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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作者:广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来源:广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2日 点击数:1512 字号:【

2015年12月24日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三条 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

第四条 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及时通报曝光,落实以案明纪,形成强大震慑。

第五条 坚持提醒告诫。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教育,深入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免谈话,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六条 严肃查信办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优化信访流程,加大查信力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报告。加强协作配合,执行案件联合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开展履责考核。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问责链条。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对学校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自治区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五)加强学校党风、政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合法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九条 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全面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

(一)政治纪律。

(二)组织纪律。

(三)廉洁纪律。

(四)群众纪律。

(五)工作纪律。

(六)生活纪律。

第十一条 对下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干部选拔任用、人事(才)招聘、职称评定。

(二)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办学办班创收等经费管理。

(三)基建工程。

(四)物资采购、资产管理。

(五)招生录取及国家级考试。

(六)学术诚信。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事前备案制度。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将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备。常规监督事项,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或关键环节开展监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学校纪委书记审示。

第十三条 建立“再监督”机制。转变监督方式,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反映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监督和执纪问责。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巡查和专项治理。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对反映问题集中、反映违纪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巡查或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党员干部和教师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视情况,及时开展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及时提醒告诫。对新提拔和调整任用的处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经本人签字后,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归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纪律审查。开展反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加强集中管理,强化分类处置。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第十七条 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举报件严格按照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归档等程序办理,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排查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腐败案件,开展高校案件联合审理工作。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协助巡视。协助配合自治区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事项会审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提前报备的重点和重大监督事项,由学校纪委书记召集学校纪委委员会议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方案,提出监督建议,明确监督任务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健全履职机制。

(一)学校纪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职尽责,专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时间、精力聚焦主业,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学校行政工作(监察处除外)。纪委书记分工和兼职情况要报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备案。坚持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常委会)制度。坚持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

(二)坚持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校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深入实际调查了解相关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基层单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校纪委委员要及时向校纪委汇报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三)清理纪检监察部门的议事协调职能,精简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转变职能,做到专职专责。

(四)根据工作需要,在附属单位及部分二级学院党委设立纪委,明确基层纪委的工作职责和履职方式。基层纪委书记必须由基层党委副书记或者具有党员身份的副职兼任,依托各个基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选举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

(五)校纪委和基层党委要重视基层纪检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套包括业务培训、廉政教育、信访调查、案件查办、监督管理等方面务实管用的工作制度,使基层党委的纪律检查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落实报告制度。校纪委要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反映学校重大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查办案件情况。各基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应不定期向联系本单位的校纪委委员或校纪委监察处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校纪委报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校党委和校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完善考核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学校纪委书记按照自治区高校纪工委的统一安排,就上一年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述职。各基层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分解实行分级考核,即与学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由学校组织考核,基层单位负责所辖业务部门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推进制度创新。按照新的党规党纪,结合高校实际,修订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健全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实践探索,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注重加强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队伍建设。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监督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的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学校党委和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反映问题重要线索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三)对自治区高校纪工委督办、交办的案件和反映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对违反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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